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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江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 
  

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,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,根据省《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和我校治校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:
  第一条、学生违犯校纪,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,给予下列之一处分,并出示布告,通知家长;处分共分五级:1、警告;2、严重警告;3、记过;4、留校察看;5、开除学籍。
  第二条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,限时一年,期满,如仍表现不好,不能解除处分,可延至毕业前,如表现仍不好,则处分不予解除;留校察看处分,如一年期满,仍无悔改表现,严重违纪者,则开除其学籍。
  第三条、破坏校规校纪,有下列不良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  1、课堂或自习时,多次取闹致使他人无法学习。
  2、经常迟到、早退或无故在宿舍玩闹。
  3、升国旗无故不参加或嬉笑拖拉打闹,影响严肃气氛。
  4、在公共场所不讲社会公德、寻衅滋事。
  5、不讲公共卫生、乱扔果皮纸屑,乱倒饭菜、乱泼脏水、随地吐痰、乱写乱画。
  6、买饭插队,拥挤、不交钱、不听从管理员劝告者。
  7、不遵守学校寝室管理规定和作息制度。
  8、住校生未经请假批准在外住宿和留宿外人。
  9、男生留长发、怪发、染发,在教室穿背心、便衣短裤、拖鞋;女生化妆、烫发染发、穿超短裙、穿吊带衣、戴耳环。
  第四条、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,结伙打架,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:
  1、合伙胁迫、拦路,堵截、围追、恐吓他人,无伤害,情节较轻,给予警告处分。
  2、合伙打人,有轻微伤害,认错态度较好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  3、合伙闹事,打群架,致人伤害,情节稍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认错态度较好,主动坦白者,可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  4、合伙策划闹事,打人,情节严重,致人伤害,态度不好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  5、凡犯以上条理之一者,除给予处分外,视其情节影响,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  第五条、考试作弊,按下列规定处理:
  1、初次作弊,情节不严重,如接受批评,不再重犯,可免予处分。
  2、作弊较严重,或合伙胁 同作弊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  3、私自改动试题答案或涂改分数者给予记过处分。
  4、学校对作弊者,视其态度、情节扣该卷10-20分。
  第六条、顶撞、辱骂或殴打教师,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:
  1、因有违记行为,不听老师批评教育,当面顶撞态度粗野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  2、当面顶撞、无理取闹、辱骂或殴打老师,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。
  3、故意伤害、污辱或殴打教师,手段恶劣,影响极大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  第七条、吸烟、喝酒等不良行为。
  1、上学期间,在学校吸烟或喝酒者,经批评教育,认错态度较好者,可免于处分。
  2、上学期间,经常吸烟或喝酒,多次教育,不思悔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  3、因吸烟或喝酒给予处分,后又重犯,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  第八条、谈恋爱,看黄色书刊、录像、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:
  1、上学期间,与本校或外单位的谈恋爱、写情书,影响较大经教育能断绝关系,或主动提出,恳请老师、同学帮助解决者,免予处分。
  2、凡有上述行为,不听劝告批评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  3、因谈恋爱,引起不良后果,影响极坏,给其开除学籍处分。
  4、上学期间,不论在何时何处,看黄色书刊、录像者经批评教育,认错好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;态度不好,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  第九条、故意损坏公物、设施或他人财物者,除按规定给予赔偿外,给予以下处分:
  1、造成损失在10元以下者,视其态度,给予警告处分。
  2、造成损失在10—100元,影响较大,视其态度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  3、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者,影响较大,手段恶劣,视其态度,给予留校察看,开除学籍处分。
  第十条、一学期旷课(含自习在内)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:以下处分每天以7节课计算,迟到3次算旷课一节。
  1、累记旷课1-3天,给予警告处分。
  2、累计旷课4-7天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  3、累计旷课8-10天,给予记过处分。
  4、累计旷课11-14天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  5、累计旷课15天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  6、请假期限已过,而无特殊情况或返校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。
  7、在校期间,不请假擅离学校达1天以上者,通知学生家长。
  第十一条、偷窃国家、集体、他人财物,除追回赃款、物外,按下列规定处分:
  1、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,认错态度尚好,给予警告处分。
  2、作案价值在10—50元者,视其态度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  3、作案价值在50—100元者,视其态度、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  4、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手段恶劣,视其态度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  5、以前有处分,而又作案偷窃者,不论作案价值大小,递加一级处分。
  6、作案未遂者,视其情节、影响以及本人态度,给予警告处分。
  7、作案后,伪造现场,或栽赃他人者,从重处分;
  8、凡犯以上条例之一者,除给予处分外,视其情节以及影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。
  第十二条、以大字报、小字报、散发传单或串联、演讲、匿名信等形式,煽动他人闹事,破坏学校秩序,或扰乱社会治安者,则视其情节及后果,给予留校察看,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  第十三条、有盗窃、投毒、放火、凶杀等严重违法行为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  第十四条、犯有以下行为者,可给予加重处分:
  1、违纪后,不听劝告批评,态度蛮横、粗野者。
  2、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。
  3、隐瞒情节、说谎、出尔反尔者。
  4、造谣中伤,恶意攻击报复他人者。
  5、知情不报,或包庇坏人坏事者。
  第十五条、处分管理呈批程序:
  1、学生中间发生违纪现象,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应立即调查处理,并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,呈报德育科,由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。
  2、处分决定公布前,应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家长,找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,通知其违纪处理决定,制定帮教措施,学生处分记入学生档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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